《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07年6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同年8月1日起施行。此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湖北省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公众饮食安全。该办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流通环节,指食品生产环节结束后至消费环节开始前的采购、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不涵盖食品经营者的生产活动。第三十六条 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四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应做出具体规定。
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与程序。第十七条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采取日常巡查与抽样检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日常巡查旨在确保食品经营者的合法合规经营,而抽样检测则用于发现食品质量的隐患。
设立公示牌,配合监管部门执行食品安全检查。食品经营者需认真处理消费者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商场、超市、食品批零市场需设立专人负责接待咨询和投诉,处理食品安全纠纷。食品经营者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确保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07年6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同年8月1日起施行。此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湖北省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公众饮食安全。该办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流通环节,指食品生产环节结束后至消费环节开始前的采购、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不涵盖食品经营者的生产活动。第三十六条 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四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应做出具体规定。
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与程序。第十七条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采取日常巡查与抽样检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日常巡查旨在确保食品经营者的合法合规经营,而抽样检测则用于发现食品质量的隐患。
设立公示牌,配合监管部门执行食品安全检查。食品经营者需认真处理消费者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商场、超市、食品批零市场需设立专人负责接待咨询和投诉,处理食品安全纠纷。食品经营者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确保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